首页 | 二手市场分类广告房产交易人才市场网上商城企业黄页 | 消费打折 | 电子版
博客 | 新闻频道 | 时尚生活 | 笑话频道电脑网络 | 旅游频道 | 在线影院 | 动漫天地 | 许愿墙
社区 | 你问我答 | 真情交友 | 电子相册 | 免费域名 | 智能建站 | 网上开店 | 留言反馈 | 交友吧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淄博信息港|淄博联通信息港 > 浏览正文
可口可乐并购案面临双重审查
0533lt.com  发布:2008-9-10 14:08:28  来自:转载
9月9日,接近商务部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商务部尚未启动针对可口可乐、汇源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同日,可口可乐(中国)副总裁李小筠向外界表示,可口可乐正在准备递交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申报资料,“这是收购过程中很正常的一个步骤”。

  能阻止可口可乐并购步伐的,一是由商务部主导的反垄断审查,二是由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共同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

  如果说由商务部主导的反垄断审查属于运用法律的“技术”问题,那么由多部委联席会议主导的国家安全审查则更多地属于“政治”问题。这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面临的最不明朗的因素。

  技术审查

  由于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汇源果汁的法律身份属于境外企业,但是这并不影响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对这起并购案的审查。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合伙人满运龙介绍说,反垄断法已经明确规定,即使是发生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如果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该报送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根据8月3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凡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就必须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申报标准》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迄今为止颁布的唯一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按照一位参与立法的反垄断专家的说法,也是反垄断法中“唯一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可口可乐和汇源的收购案中,前者执中国碳酸饮料市场之“牛耳”,后者占据果蔬汁市场的“头把交椅”,面对来自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是它们不可回避的挑战。

  但是,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商务部将在什么情况下通过这起并购。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了商务部在审查的时候必须考虑的因素,但是几乎不可能根据这些标准来预测可口可乐和汇源并购案的前景。因为法律只是列举了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6个因素,并没有具体的指标或者量化的标准。

  “笼统地说,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审查时的标准是,主要考虑有关并购在多大程度上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排除。”满运龙表示。

  参与立法的专家认为,在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陆续完成后,将会通过一系列的“指南”来明确商务部的审查标准。此前,外界对反垄断法最大的质疑是,由于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缓慢,反垄断法并不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

  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并不认可这个观点。“反垄断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原则性强,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不可能对所有行业制定整齐划一的标准。”

  如今,人们热衷于计算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后在饮料市场的份额。市场份额高低成为人们判断这起收购案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主要依据

(编辑:不详)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 相关信息咨讯
·国家核电:AP1000核电站“选址内陆不动摇”
·曾照香成为获全国高校教学名师奖淄博第一人
·房产频道推出“淄博人团购房活动”
·淄博高青加快培育陶瓷企业集群
·张店300学生“进军校”
·淄博市张店区杏园街道创建生态文明家园
·美国世贸纪念馆争议7年 终在911原址开建
·朝鲜迎接建国60周年大庆
·英国公布10亿英镑房地产市场援助计划
·北京残奥会火炬今天在大连传递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淄博信息港|淄博联通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Copyright © 2003-2008 ™ 0533lt.com.All Rights Reserved.